(一)强化对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与管理
为实现《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中的发展目标,我国从明确政府职责、规划、发展战略、办园标准等方面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与管理。其一,明确省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在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职责。为保障农村学前教育的真正有效发展,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了省、乡镇政府在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如省政府应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农村事业发展规划,定期检查、指导并注意发挥县示范幼儿园的示范作用;乡镇应努力办好中心幼儿园并充分发挥中心园的示范、辐射以及对村办园(班)的指导和管理作用。其二,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全国教育事业五年计划中。1996年4月10日发布的《全国教育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九五”期间,农村学前一年级幼儿入园(班)率要达到60%以上;2001年《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则要求努力使城乡儿童在入小学前能够接受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其三,明确提出分区域、分阶段普及农村学前教育的发展战略。1997年7月国家教委发布的《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普九”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分阶段、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学前教育:1996年已经基本“普九”及沿海经济发达的省(市)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二年或三年教育;1998年基本“普九”和经济发展中等的省(市)农村普及学前一年教育;2000年基本“普九”和经济欠发达的省(区)农村巩固和发展学前一年教育。200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再次提出占全国人口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要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两基”的农村地区要积极发展学前三年教育。其四,明确农村办园标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到2000年,“农村绝大多数的乡(镇)应建立一所中心幼儿园,其中1/2达到省或地(市)规定的乡(镇)中心幼儿园的标准”。200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并发挥其对村办幼儿园(班)的指导作用”。其五,重视加强农村幼儿师资队伍建设。《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根据农村幼儿教师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保证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如规定农村幼儿教师的“报酬可参照当地小学教师工资水平或不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水平而定,并有所增长。工资必须及时兑现。农村幼儿教师参加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对成绩显著者要及时宣传、表彰”。同时还要求各地研究制定农村幼儿教师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使其安心从教。